【浩瑞恒泰】问:我们公司卖的货物,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都免税,卖货同时赠送金条,税务如何处理?(答疑64)
问:我们公司卖的货物,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都免税,卖货同时赠送金条,税务如何处理?(答疑64)
董红岩/原创整理
浩瑞恒泰解析:
1、企业所得税
买一赠一形式的赠送行业,有明确规定,根据国税函(2008)875号第三条规定,企业以买一赠一等方式组合销售本企业商品的,不属于捐赠,应将总的销售金额按各项商品的公允价值的比例来分摊确认各项的销售收入。
也就是说,您公司卖货物赠金条,应将实际收取的价款按照货物、金条公允价值比例分摊分别确认各自销售收入,分别核算免税收入和应税收入。
2、增值税
目前增值税政策文件中沒有对买一赠一形式的销售明确规定,只是在财税(2016)36号附件二第一条(十六)1目中对电信企业买话费赠手机等做了按各自公允价值分摊计算各自增值税规定,其他都会引用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
(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但对于"买一赠一"形式中赠送行为,倒底是有偿赠送属于折扣销售还是无偿赠送视同销售,一直存在争议,并且体现在各地文件中,如四川省2011年第6号规定,“买物赠物”方式,是指在销售货物的同时赠送同类或其他货物,并且在同一项销售货物行为中完成,赠送货物的价格不高于销售货物收取的金额。对纳税人的该种销售行为,按其实际收到的货款申报缴纳增值税,但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第三条的规定,在账务上将实际收到的销售金额,按销售货物和随同销售赠送货物的公允价值的比例来分摊确认其销售收入,同时应将销售货物和随同销售赠送的货物品名、数量以及按各项商品公允价值的比例分摊确认的价格和金额在同一张发票上注明。
而福建省认为属于视同销售:
对于存在争议的事项,从专业机构咨询角度,会处于谨慎性原则,建议采取视同销售处理,但也可以说明利害,选择权交给企业。
也可进行一些规划,以下转自“品税阁”公众号,会对企业有所帮助!
方法一:发票开具
借:银行存款 2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冰箱 1709.4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290.6
结转成本借:主营业务成本 1500贷:库存商品——冰箱 1500
企业的处理从发票开具看,赠送的微波炉并未在发票中体现,给顾客开据发票的同时开具了微波炉的收据。
从账务处理看,并未反应微波炉的收入和成本,没有反应出是买一赠一的行为,税务局会认定这个行为是无偿赠送,企业要按照视同销售来缴纳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
根据国税函〔2010〕56号规定:纳税人采取折扣方式销售货物,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的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纳税人采取折扣方式销售货物,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是指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的“金额”栏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未在同一张发票“金额”栏注明折扣额,而仅在发票的“备注”栏注明折扣额的,折扣额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
发票金额上显示的是主销售商品的2000元金额,赠品仅在备注中体现,税务局可能会认定你的赠品是无偿赠送的,而不是主销售品的折扣,要视同销售缴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
可以有二种开票方式
比照企业所得税的处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规定,“企业以买一赠一等方式组合销售本企业商品的,不属于捐赠,应将总的销售金额按各项商品的公允价值的比例来分摊确认各项的销售收入。”
第一种开票方式税务机关也是认可的,但比照企业所得税的要求,更建议企业使用第二种开票方式。
第二种方式的账务处理借:银行存款 2000贷:主营业务收入——冰箱 1554 ——微波炉 155.4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290.6
结转成本
借:主营业务成本——冰箱 1500 ——微波炉 100贷:库存商品——冰箱 1500 ——微波炉 100
以上转自“品税阁”公众号,企业可以借鉴一下!
3、个人所得税
根据财税(2011)50号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74号规定,可分析:
①有货物真实交易,按标准配送金条的,通常属于价格折扣或折让性质,不涉及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②货物交易没有发生为了促成交易成功的宣传性质赠金条,需要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③货物交易己发生但不是按一定标准赠送而是随机抽取赠送的金条,需要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参考文件及链接: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2;
3、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2011)(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65号);
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促销展业赠送礼品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50号);
5、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取得有关收入适用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项目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4号)。
精品链接:(直接点击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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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问:三流不一致,但有收款委托证明,入账抵扣进项税,可以吧?(答疑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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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问:电商平台公司按售价的5%收取佣金,如何确认收入?发票如何开具?(答疑46);
47、问:我们是一家饲料生产企业,己申请为高新技术企业,关于研发费用支出及加计扣除,有几个问题?(答疑47);
48、问:我公司是一家旅行社,从航空公司购买了一定数量的折扣机票,并对外销售,如何进行会计处理?(答疑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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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问:我公司接受自然人股东以技术成果投资入股,股东选择适用递延纳税政策,我公司应如何处理?(答疑50);
52、问:我公司接受自然人股东以非货币资产(非技术成果)投资入股,我公司需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吗?(答疑52);
53、问:我们是种业公司一般纳税人,上个月买了一台小汽车,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这个月抵偿债务,如何财税处理?(答疑53);
54、问:税务局工作人员打电话,说我家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有问题,被上级筛查出来了,我们该怎么办?(答疑54)
55、问:我们是房地产企业,将一套商品房无偿赠送给股东,如何进行财税处理?(答疑55);
56、问:个人独资企业一般纳税人,想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增值税如何处理?尚未抵扣的进项税额可结转继续抵扣吗?(答疑56)
57、问:房地产企业,工程完工后,从工程款中扣押一部分保证金,这部分尚未实际支付的工程款,如何财税处理?(答疑57)
58、问:个人转让新三板公司原始股及送股,缴纳个人所得税吗?(答疑58);
59、问:施工企业电力施工合同包含配电箱,如何缴纳增值税?混合销售缴纳9%?还是分别按销售货物和建筑服务缴纳?(答疑59);
60、问:关联方借款计提但未实际支付的利息支出是否真的不允许税前扣除啊?(答疑60);
61、问:小规模纳税人时签的合同,转为一般纳税人后取得发票,进项税可以进行抵扣么?(答疑61);
62、问:不动产建设期间在建工程增值税进项税如何处理?(答疑62);
63、问:企业高管的大额境外培训、考察费用支出可否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答疑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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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红岩,北京国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合伙人、吉林分所负责人,吉林浩瑞恒泰税务师事务所总经理,注册会计师、税务师、资产评估师,吉林省注册会计师行业领军人才、入选2020年中税协高端人才!个人微信号:dhy15704423555,添加可互动交流,并可申请加入“浩瑞恒泰财税交流群”,每天互动交流。